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强制消除郑小平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
郑小平(身份证号:5135221976********):
你在秀山县中和街道印盒岩组修建砖房结构仓库与加工厂房的行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已依法作出并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秀山规资停字〔2026〕第2号),要求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5日内自行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砖房)。因你逾期未自行消除在建违法建筑,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已责成秀山县中和街道办事处强制消除你的在建违法建筑。
你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本行政行为不服,可自本行政行为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行为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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