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定森林防火期和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秀山府规〔2026〕1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全县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现就规定我县森林防火期和划定森林防火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规定与森林防火区划定
(一)森林防火期。我县森林防火期为每年7月10日至翌年5月10日,当防火期内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出现连晴高温、干旱、大风等极端天气时,规定此时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根据我县自然保护区划定区域以及森林覆盖率、针叶树种比例等,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直线1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且均为重点森林防火区。其中,在高火险期内,规定森林防火区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相关要求
(一)火种管理。森林防火期内,未经许可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禁止野外违规用火。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及人员,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火种,登记并扫描“防火码”后进入林区,防范森林火灾发生。
(二)防火隔离带。林区的住宅、厂房、易燃易爆场所周围,应当开辟宽度在十米以上的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三)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森林防灭火工作。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区域内承担森林防灭火责任,并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规定配备森林防灭火设施和设备。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及管理野外用火。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县林业局报告。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24小时值班电话:023-76681587,县林业局:023-76869005。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24年森林防火禁火令》及《关于发布禁火令的通知》(秀山森防指〔2025〕1号)同时废止。
(二)森林防火期内,全县各级森林防灭火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属地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并妥善处理后续相关事宜。任何单位及个人违反野外用火等相关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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