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
向伏军:
你个人在中和街道迎凤路131号房屋楼顶修建的违法建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已依法作出并送达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渝规资停秀字〔2020〕363号),要求你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并于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行消除在建违法建筑。因你逾期未自行消除,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法责成中和街道办事处实施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
你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本行政行为不服,可自本行政行为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行为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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