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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41358692734W/2026-00034
  • [ 发文字号 ]
  • 秀山府公告〔2026〕31号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工作动态;公告公示
  • [ 成文日期 ]
  • 2026-05-08
  • [ 发布日期 ]
  • 2026-05-08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人民政府
  • [ 有性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秀山县里仁镇等四个污水处理厂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告
日期:2026-05-08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秀山县里仁镇等四个污水处理厂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告

秀山县里仁镇等四个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土地征收申请已经依法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及批准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25630日以渝府地〔2025710号文件批准。

二、征收范围、面积及目的

征收里仁镇板栗村大营组等4个镇(乡、街道)4个村4个组集体农用地0.2994公顷(其中耕地0.1566公顷),另使用国有未利用地0.0254公顷,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项目用地批复总面积0.3248公顷。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里仁镇等四个污水处理厂项目。

三、征收时间安排及其他

(一)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府将组织征地事务中心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相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补偿安置费用后,按照协议约定期限腾退土地和房屋。在约定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本府将依法责令交出土地。

(二)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本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依据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56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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