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辐射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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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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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理性、协调、并进”的中国核安全观,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关于核安全的规划以及《重庆市辐射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中核与辐射应急能力的要求,建立完善辐射事故应急机制,做好我县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维护辖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辐射事故对公共环境(大气、水体等)造成的污染冲击和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社会公众环境的影响,特制定本预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国务院令709号修订);
7.《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
8.《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9.《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
10.《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2016年修订);
1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版);
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5年);
13.《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0版);
14.《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15.《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版);
16.《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版);
17.《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2年);
18.《重庆市辐射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8号);
19.《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渝府发〔2022〕31号);
20.《重庆市核与辐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渝办发〔2022〕29号);
21.《关于加强全国环保系统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425号)。
本预案适用于秀山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参考本预案执行。
1.核技术利用;
2.放射性物品运输;
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
4.铀(钍)矿开发利用;
5.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县辖区内坠落;
6.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7.可能对我县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内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在保证救援人员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优先抢救人员,疏散群众,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辐射事故预防突出日常监督管理,完善突发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做好人力、物力和技术等应急响应准备。
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建立完善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制定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同步开展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确保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属地为主、协调联动。根据辖区内各部门工作职责,按照辐射事故类别,重点做好辖区内辐射事故先期处置,抓好一般和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处置,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高效预警、快速反应。制定完善辐射事故应急实施程序,重点抓好应急网络建设,加强辐射事故应急演练,一旦发生辐射环境事故,能够按照应急实施流程做出及时准确的应急响应。
统筹资源、科学处置。加强各部门联合以及社会化技术力量,加强自身辐射监管、监测以及应急能力建设,打造思想统一和技术过硬的辐射环境铁军。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①;
(4)对我辖区内可能或已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①。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①。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局部范围辐射污染后果①;
(4)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①注: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详见表1。
表1辐射事故分级的量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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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事故量化指标 |
气态放射性物质I-131当量 |
环境剂量率≥0.1mSv/h的面积,或β/γ沉积水平≥1000Bq/cm2,或α沉积活度≥100Bq/cm2 |
水环境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的Sr-90当量 |
地表、土壤污染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的Sr-90当量 |
运输时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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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重大 |
≥5.0E+15Bq |
≥3km2 |
≥1.0E+13Bq |
≥1.0E+14Bq |
≥25000D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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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 |
<5.0E+15Bq且 ≥5.0E+14Bq |
<3km2且≥0.5km2 |
<1.0E+13Bq且 ≥1.0E+12Bq |
<1.0E+14Bq且 ≥1.0E+13Bq |
<25000D2且 ≥2500D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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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 |
<5.0E+14Bq且 ≥5.0E+11Bq |
<0.5km2且≥500m2 |
<1.0E+12Bq且 ≥1.0E+11Bq |
<1.0E+13Bq且 ≥1.0E+12Bq |
<2500D2且 ≥2.5D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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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5.0E+11Bq |
<500m2 |
<1.0E+11Bq |
<1.0E+12Bq |
<2.5D2 |
D2值:源中某种放射性核素的特定活度,该源已经散漏,如果不加控制预计很可能引起有严重确定性健康效应的紧急情况。
结合秀山县实际情况,辖区范围内涉及核与辐射技术应用包括放射源使用单位;III类兽用射线装置使用单位;II类、III类医用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和县外辐射在辖区内应用等四大类型。
我县共有1家放射源使用单位,重庆秀山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共涉及3枚IV类放射源。放射源使用单位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并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工作状态标志,且完善了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转移审批手续。
III类兽用射线装置使用单位有4家,涉及4台III类兽用X射线装置。兽用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均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定了辐射污染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辖区内II类医用射线装置使用单位有1家,涉及II类医用射线装置2台。III类医用射线装置使用单位有51家,涉及III类医用射线装置87台,以上所有医用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均取得了《辐射安全许可证》。
秀山县辖区外单位在辖区内开展核与辐射技术应用工作主要为放射源运输,经本辖区放射源运输涉及I、II、III、IV、V类放射源均有可能。
秀山县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应急处置工作,跨区县辐射事故可提升应急响应级别,由市指挥部组织应对,我县指挥部配合市指挥部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县政府根据响应等级成立秀山县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县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应急监测、污染处置、医学救援、应急保障、舆论引导、社会稳定、善后工作等工作组(职责见附件1)。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日常工作,由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
发生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县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故调查等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市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行扁平化指挥。
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局等监管部门要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观念,做好日常预防工作;严格落实辐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监测监控设施设备,做好辐射事故风险识别、登记、评估、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完善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开展重点隐患区域及危险源的排查整治工作,加强放射性物质运输、贮存与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定期排查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设施、设备,并定期做好检测、维护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收集、分析、传送辐射事故信息;建立与市生态环境局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辐射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实效性。
建立完善的辐射事故监测体系。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海关等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测,及时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辐射事故发生的风险信息。要加强信息共享,公安、卫生健康、应急、交通等部门要定期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可能导致辐射事故发生的风险隐患,及时通报县生态环境局。
根据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上述分级标准中,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发布权限。黄色和蓝色预警信息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县级有关部门发布,县生态环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机构以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辐射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并向县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红色和橙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级有关部门发布。
(2)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途径向公众发布。广播站、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辐射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同时适情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防范处置。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
(3)应急准备。指令各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落实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宣传辐射事故应急防护知识,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在县政府的授权下,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预警信息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辐射事故发生单位或知情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及时向县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直接向县生态环境局报告(02376665926)。公众可通过“110”公安报警电话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辐射事故发生单位以及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
责任报告人:辐射事故发生单位责任人、县公安局等部门责任人。
报告程序:(1)辐射事故发生单位及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辐射事故后应立即向县生态环境局报告,如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应同时报县公安局;(2)县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刻对报告内容进行初步甄别,并按规定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时通报事故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3)县生态环境局确认辐射事故,及时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并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和县政府。报告流程如下表2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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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报告流程
信息初报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影响人员、污染面积、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信息;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初判等级;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现场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对初报要素不齐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事故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等;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终报,包括处置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发生辐射事故后,县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因素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县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市政府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牵头应对工作并向各成员单位下达响应启动指令。发生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县政府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等市级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协助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随着事态发展,由市政府根据需要向国务院、驻渝部队请求支援。
重大会议、活动期间,敏感时期和敏感区域发生辐射事故时可向上调整响应级别。发生跨区县的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政府决定是否提升应急响应级别。
(1)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辐射事故统一接警,接警后向应急值班人员发出出警准备指令。县生态环境局接到辐射事故报警,进行甄别与确认,根据不同辐射事故等级,按辐射事故应急启动表(附件7)的要求启动各组织;对不能准确判断辐射事故的,必须迅速赶到现场核实;对未造成或不可能造成辐射事故的,经应急值班领导同意后可直接解除警报。
(2)县生态环境局编制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人员名单,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应急期间,必须保证通信渠道的畅通。联络原则:岗位任务、联络方式明确、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对外渠道和口径统一。
(3)辐射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县生态环境局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指挥县生态环境局、同时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先期处置,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切断放射性污染蔓延的途径,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和消除污染。
(4)先期应急处置未能控制以及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发生时,应立即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和县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5)县外(包括境外)发生核与辐射事件可能影响我县时,立即组织市辐射监督管理站、县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开展辐射应急监测,密切监控受污染或影响情况,县生态环境局协调专家组分析发展趋势,必要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建议。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事故诱因及发展态势,可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人员搜救。搜救遇险人员,转运安置获救人员和伤员,同时避免造成次生伤害。
(2)隔离疏散。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特点开展相关工作:
a.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
b.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方式和途径,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及事发乡镇(街道)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和可能受到影响地县的居民,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的安置工作;
(3)医学救援。县卫生健康委应在统一指挥下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根据伤病人员放射损伤程度,送到相应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调配急需药品和设备。必要时,组织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
(4)应急监测。发生辐射事故后,县生态环境局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事故发生单位划定安全区域,明确参与调查处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确定事故性质、污染程度和范围、放射性核素种类或射线种类等基本信息并作好记录;制定监测方案,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对有可能受到超剂量照射的人员进行受照射剂量估算;通知县卫生健康委对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采取救治措施。
(5)危害控制。发生辐射事故后,县生态环境局调集人员、设备,及时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制定调查处理计划,确定调查范围与对象;调查事故原因、发生过程、危害性质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以及由其他因素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县公安局应会同县生态环境局,迅速组织力量进进行处置,防止污染与事故的扩大和蔓延。
(6)舆论引导。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注,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维护稳定。县公安局应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政策解答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安全防护。辐射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在应急响应行动中,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包括距离防护、屏蔽防护和时间限制等手段,确保辐射事故现场应急人员的辐射安全。
(三)响应终止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响应终止:
(1)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控制;
(2)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1)若辐射事故为重大及以上辐射事故,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级有关部门发布命令,宣布应急结束;
(2)若辐射事故为一般以及较大辐射事故,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做出设立污染警戒区域和时限的决定,并提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终止的请示报现场应急指挥部,经批准后,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的县生态环境局宣布终止应急状态,县生态环境局撰写应急处置工作的详细书面报告,应急响应结束。
1.污染监测。应急状态终止后,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一般及较大辐射事故由县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污染监测;重大辐射事故及以上由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站组织实施污染监测,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实施,配合县政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工作。
2.受灾赔偿。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部门按有关政策,对事故伤亡人员给予赔付救治,并对受到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介入,按相关工作程序做好理赔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1.相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辐射事故产生过程、书面信息、应急记录等评价调查工作;
2.回顾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产生过程,责令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污染,防止重复出现类似事故;
3.回顾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及时开展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后评估,修改完善现有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
4.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及时向县生态环境局和县生态环境局提交工作总结报告;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向市政府提交报告。评估结论作为事故调查处理、损害赔偿和环境修复的重要依据。
县生态环境局应在市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下组建秀山县辐射事故抢险救援队伍,支持社会性专业力量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辐射事故抢险救援队伍要加强日常训练和演习,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建立辐射事故专家库中挑选专家,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县生态环境局根据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要求,配置应急监测车、应急指挥车、应急监测仪器以及必要的防护服等物资,保障辐射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装备维护、保养、调用等制度,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县生态环境局要将辐射事故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生态环境应急物资库建设,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鼓励支持社会化储备应急物资。
建立辐射事故信息采集、处理制度,明确参与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及联系人,确保应急处置期间的信息畅通;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
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整合公路、水路、铁路和航空运输保障力量,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县生态环境局要充分发挥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作用,不断提高辐射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智能化、数字化和科学化水平。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需要,县财政保障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必要经费。
向社会公布和宣传辐射事故的报警电话号码“12345”;县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辐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辐射防护常识的宣传,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履行辐射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法定义务,提高社会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县生态环境局组织各部门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培训,熟悉和掌握应急预案基本内容,完成应急任务的基本知识、专业技能和响应能力,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县级各部门及重点单位实时组织演练。
本预案应随每次发生辐射事故后经验总结,组织机构人员变动,以及应急演练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者出现新的情况,由县生态环境局定期组织进行评审并予以完善,本预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实现可持续改进。
本预案由秀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秀山府办发〔2018〕9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工作组职责
2.秀山县较大、一般核辐射事故处置流程
3.秀山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4.辐射事故报告表(初始和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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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工作组职责
一、县指挥部职责
县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根据事故类型可增补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指挥长。主要职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向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执行县委、县政府的指示、命令;收集、掌握辐射事故有关信息,决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负责指挥调动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对事发现场进行警戒、封闭,对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等强制性措施;协助配合上级部门做好重大及以上辐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县委宣传部、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委、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林业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金融监管支局、县气象局、县经济信息委、事发地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等。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相关县级部门起草新闻通稿,协调举行新闻发布会;负责监测网络舆情,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开展舆论引导,及时澄清网络谣言。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污染处置、事故调查等工作。组织专家制定救援技术方案;协调相关专业救援队伍、调集专业应急装备和器材参与救援;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技术指导和援助请求;指导事故责任单位实施因辐射事故导致生态破坏的修复工程。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协助事发地政府开展事故处置及事故原因调查等工作。
县应急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和救助工作。
县公安局: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就丢失和被盗放射源进行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事发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群众疏散、撤离,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
县卫生健康委: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对辐射事故损伤人员的救治;负责受照人员剂量重建、体表监测和去污,居民饮用水放射性水平监测,居民远期健康效应评估和医学随访,参与制定饮水和食品限制计划。
县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经费保障。
县交通局:负责参与、协调涉及交通运输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负责辐射事故抢险救援的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县农业农村委:参与做好涉及农田、渔业、畜牧业和野生水生生物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受污染粮食作物、牲畜、家禽的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农产品限制计划。
县商务委: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保障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生活物资。
县民政局: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安抚和善后工作。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工伤保险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县水利局:组织指导因洪涝灾害引发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提供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的水文水利资料。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并实施食品限制计划,参与辐射事故发生时的食品污染监测。
县医保局:负责医疗保险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县林业局:协助县生态环境局做好涉及森林、林地、草场、野生陆生动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在县生态环境局的牵头下开展生态恢复有关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在事故救援专家指导下实施抢险救援工作;对事故被困人员进行救助。
县金融监管支局:负责督促、指导有关保险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做好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利用最近的气象观测站对辐射事故发生地气象条件与动态变化进行实时监测,并提供应急响应期间有关气象资料信息及气象要素变化预测意见。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基础电信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中国移动秀山分公司、中国电信秀山分公司、中国联通秀山分公司:负责建立应急通信保障体系,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无线通信企业保障辐射事故现场通信。
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事故现场的先期处置,第一时间抢救伤员,控制事故现场,组织群众疏散、撤离;牵头做好事故善后处置;为事故抢险救援提供后勤保障。
辐射事故发生单位:核设施运营单位及辐射工作单位是核与辐射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核安全与辐射防护及其风险防范措施;辐射事故发生时,负责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县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展开相关工作。
三、应急专家组
县指挥部聘请具有丰富的核与辐射事件应急知识和应急经验的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建立专家应急响应机制,在辐射事故应急情况下,应急专家组及时向县指挥部提供辐射影响评价、辐射防护和辐射损伤救治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其主要职责是:
(一)预测事故发展趋势和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向县指挥部提出决策建议;
(二)为应急响应行动及应急辐射防护与损伤救治提出建议;
(三)对应急监测与评价提供咨询,综合分析来自各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支持单位的监测数据,对事故可能的影响进行评价咨询;
(四)对应急状态的终止与恢复提出建议;
(五)对重要响应行动的具体实施步骤提出建议;
(六)对事故后期的行动、放射源的恢复、放射性废物的处理、环境整治中污染物的去除,以及事故调查、事故报告的撰写提出建议。
四、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构成及其职责
为确保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县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成立如下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应急局、事发地政府等参加。主要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调调度各方力量参与应急处置;收集现场情况;负责信息上报、传达上级指示批示。
(二)应急监测组。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卫生健康委、县气象局、有关环境监测机构等参加。主要职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预测事故发展趋势和污染物变化情况;提出消除和控制污染危害的处置建议;对污染区域隔离、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决策提出建议。
(三)污染处置组。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农业农村委、县水利局等参加。主要职责:负责事故放射源和被污染物品的收贮;负责就丢失和被盗放射源进行立案和追缴。
(四)医学救援组。县卫生健康委牵头,县市场监管局、有关医疗机构等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辐射事故引发食品安全事件。
(五)应急保障组:事发地政府牵头,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商务委、县民政局、县经信委等参加。主要职责:做好受影响人员转移疏散和临时安置;做好应急救援物资调拨、配送、存放;确保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生活必需品供应;提供交通、通信等保障。
(六)舆论引导组。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生态环境局等参加。主要职责:及时、准确、客观发布权威信息;汇总收集相关舆情;组织开展宣传报道;做好现场媒体记者的按待工作;做好舆情引导工作。
(七)社会稳定组:县公安局牵头,县商务委、县信访办、事发地政府等参加。主要职责:封锁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人员安置点、应急物资存放点治安管控;加强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市场监管和调控。
(八)善后工作组:事发地政府牵头,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委、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医保局、县林业局、县银监组等参加。主要职责: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开展人员安抚、补偿和保险理理赔;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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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县生态环境局:76665926 |
县应急管理局:76681009 县公安局:76036009 县卫生健康委:76662359 |
县财政局:76662550 县交通局:76864648 县民政局:76662582 |
县林业局:76869005 县人力社保局:76662636 县医保局:76899903 |
县农业农村委:76662525 县市场监管局:76662539 县消防救援大队:76671119 |
县商务委:76869195 县水利局:76862689 县经济信息委:76895600 |
县气象局:76663226 县信访办:76662605 县金融监管支局:76662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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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秀山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4
辐射事故报告表(初始和后续)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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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单位 名称 |
(公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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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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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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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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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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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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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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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 |
|
许可证审批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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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 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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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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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 类型 |
人员受照人员污染 |
受照人数受污染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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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被盗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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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 |
污染面积(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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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故源核素名称 |
出厂 活度(Bq) |
出厂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 (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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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射线装置 名称 |
型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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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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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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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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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单位 |
名 称 |
地 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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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 |
许可证审批机关 | |||||||||
|
事故发生时间 |
|
事故报告时间 |
| |||||||
|
事故发生地点 |
| |||||||||
|
事故类型 |
人员受照人员污染 |
受照人数受污染人数 | ||||||||
|
丢失被盗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
|
放射性污染 |
污染面积(m2) | |||||||||
|
序号 |
事故源核素 名称 |
出厂 活度(Bq) |
出厂 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 (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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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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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射线装置 名称 |
型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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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故 级 别 |
一般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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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 和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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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地省级生态环境局 |
联系人 |
(公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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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
|
传真 | ||||||||||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抄送: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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