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申请条件、材料、流程
(一)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符合在县城市规划建成区工作的规定。
(1)本县户籍的,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工作)合同(灵活就业对象持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证明)或持有中心城区营业执照或正在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非本县户籍的,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工作)合同或持有中心城区营业执照,且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中心城区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应届大学毕业生不受缴纳时间限制)。
(3)在中心城区工作退休领取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
4.符合收入规定标准。
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人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倍,单身人士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根据本市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收入标准进行定期调整,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5.符合住房规定标准。
(1)申请家庭在中心城区无城镇住房(包括已完成预购商品房合同备案,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有住房或属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且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户口人数,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户口人数按住房对应的户口人数计算。
(2)申请家庭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在中心城区无住房转让行为。
(3)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不具有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在中心城区拥有两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
(二)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申请流程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享受本县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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