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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日期:2026-04-29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申请条件、材料、流程

一、申请公租房保障

(一)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符合在县城市规划建成区工作的规定。

1)本县户籍的,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工作)合同(灵活就业对象持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证明)或持有中心城区营业执照或正在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非本县户籍的,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工作)合同或持有中心城区营业执照,且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中心城区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应届大学毕业生不受缴纳时间限制)。

3)在中心城区工作退休领取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

4.符合收入规定标准

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人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倍,单身人士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根据本市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收入标准进行定期调整,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5.符合住房规定标准。

1)申请家庭在中心城区无城镇住房(包括已完成预购商品房合同备案,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有住房或属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且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户口人数,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户口人数按住房对应的户口人数计算。

2)申请家庭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在中心城区无住房转让行为。

3)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不具有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在中心城区拥有两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线上申请),提交申请承诺和授权书(线上提交),承诺对申报的工作、收入、住房等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同意有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和公示相关信息。按要求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必备材料

1)身份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婚姻状况材料: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

3)工作、收入证明。

2.分人群补充材料

1)本地户籍人员就业劳动合同(从业证明)、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 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2)外来务工人员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 6 个月社保缴纳凭证、暂住 / 居住登记证明;

3)灵活就业 / 新业态人员收入承诺书、从业证明、社保缴费记录;

4)退休人员退休证、养老金领取流水;

5)特殊群体残疾人证、优抚证、低保证明等。

(三)申请流程

1.提交申请。线上:微信搜索【秀山县住保中心】服务号线上填报、上传资料;线下: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行政事业大厦1101)提交纸质材料。

2.审核、公示。审核人口、户籍、收入、房产。审核通过后微信服务号/ 县政府官网公示,公示期无异议纳入摇号配租,结果公示。

3.签约入住。接通知后缴纳保证金、租金,签订租赁合同,接房入住。

二、申请廉租房保障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享受本县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秀山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在户籍地实际居住生活的;

2、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等;

3、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家庭(私有住房已上市出售的,原出售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

5、符合条件的无房家庭,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租住房屋。

(二)申请材料

1.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证明(民政部门认定);

3.婚姻状况证明;

4.无房或住房面积不达标的房产查询结果;

5.残疾证及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申请流程

申请家庭推选出一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提出申请,村(居)初审、公示乡镇/街道复核、公示县级部门联审+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终审,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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