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秀山府通〔2025〕2号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有效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在秀山县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建成区划定禁燃区(县外环线以内),涉及3个街道,总面积43平方公里。其中:中和街道面积17.26平方公里、乌杨街道面积17.70平方公里、平凯街道面积8.04平方公里。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结合大气环境质量改善需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我县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按照Ⅲ类(严格)执行。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燃用以下燃料: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专用锅炉或配置有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除外);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二)在禁燃区内,已建成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于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淘汰或者改用管道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或者使用配备专用锅炉或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监督管理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五、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热门词汇
最新政策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主办: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002410002 ICP备案:渝ICP备18015756号-1 渝公网安备 500241025002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