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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日期:2026-01-20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近日,秀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文件印发至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现就《通告》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意义

本次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考虑:

(一)、响应上位法律法规与政策新要求的必然之举

国家法律与部门规章的深化细化:2017年我县首次划定禁燃区时,主要依据的是当时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此后,国家层面污染防治体系不断完善。特别是原环境保护部同期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为各地科学、精准、差异化划定禁燃区提供了权威依据。原通告发布时,对该目录的引用和执行尚属初步。本次调整旨在严格对标该目录中的III类(严格)”最高标准,确保我县政策与国家最新技术规范保持高度一致,避免管理上的漏洞与滞后。

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纵深推进:近年来,重庆市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对各区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考核要求。调整并扩大禁燃区,是贯彻落实《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积极承接市级工作部署、体现我县治理决心的具体行动,是应对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实现PM2.5与臭氧协同控制的迫切需要。

(二)、 适应我县城市发展新格局的客观需要

城市空间框架显著拉大:自2017年以来,我县城镇化进程加速,城市建成区面积不断扩大,“县外环线以内”的城市核心区框架已基本形成并成熟。原通告划定的范围已无法覆盖当前主要的人口聚集区和产业集中区,存在监管空白地带。本次调整将禁燃区范围明确至外环线以内,总面积43平方公里,实现了对中和、乌杨、平凯三个街道的覆盖,确保了管理范围与当前及未来规划的城市发展格局相匹配,体现了政策的时效性和前瞻性。

能源结构与居民需求的升级:随着天然气管道、“电气化秀山”等基础设施的日益完善,清洁能源的可获得性和经济性大幅提升,为更多企业和居民完成燃料替代提供了现实基础。调整禁燃区,不仅是“禁”的要求,更是“导”的引领,旨在推动城市核心区能源消费结构向清洁化、低碳化转型升级,助力城市品质提升。

(三)、 应对大气环境治理新挑战的主动作为

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压力:尽管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压力依然巨大,特别是秋冬季静稳天气下,以燃煤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仍是影响本地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扩大禁燃区、加严燃料标准,是从源头减少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PM)排放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对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全体市民的“蓝天幸福感”至关重要。

解决原有政策局限性的内在要求:原通告实施多年,部分条款已无法完全适应现状。例如,对生物质燃料的管理要求不够具体,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有待进一步明晰等。本次调整通过采纳最严格的燃料组合类别、设置合理的淘汰改造过渡期、明确例外情形的高效除尘技术要求,使政策更具科学性、操作性和强制性,有利于解决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模糊地带,提升监管效能。

综上所述,本次禁燃区调整工作,是我县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依法依规、因时因势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奋力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体现。

二、主要内容

该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五个方面内容。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在秀山县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建成区划定禁燃区(县外环线以内),涉及3个街道,总面积43平方公里。其中:中和街道面积17.26平方公里、乌杨街道面积17.70平方公里、平凯街道面积8.04平方公里。

内容说明:明确“城市建成去和规划建成区”(外环线内),符合《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城市建成区和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为基础的要求。划定的核心目的是改善空气质量。范围划定的首要考虑是人口最密集、污染源相对集中、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最迫切的区域。县城建成区是人口、商业、交通的集中地,也是本地污染排放的集中区,将这里划为核心区能最大程度保障公众健康,实现环境效益最大化。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结合大气环境质量改善需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我县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按照Ⅲ类(严格)执行。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燃用以下燃料: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内容说明:采用Ⅲ类(严格)标准,禁止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类、非合规生物质燃料,与《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清单一致。选择最严格的标准,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高污染燃料燃烧造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以期更快、更显著地改善县城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这与全国范围内加强污染防治、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整体趋势相一致。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1.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专用锅炉或配置有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除外);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2.在禁燃区内,已建成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于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淘汰或者改用管道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或者使用配备专用锅炉或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3.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内容说明: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原煤、煤矸石、重油、渣油、石油焦、木柴、秸秆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限期淘汰或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风能等清洁能源。

(四)监督管理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五)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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