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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41358692734W/2026-00025
  • [ 发文字号 ]
  • 秀山府公告〔2026〕25号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6-03-31
  • [ 发布日期 ]
  • 2026-03-31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人民政府
  • [ 有性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秀山县马西水库防汛抗旱综合业务用房建设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日期:2026-03-31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确定秀山县马西水库防汛抗旱综合业务

用房建设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本府于20251210日至202618日期间,依法对秀山县马西水库防汛抗旱综合业务用房建设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秀山府公告〔202560号),现对该方案予以确定并公布。

特此公告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330


秀山县马西水库防汛抗旱综合业务用房

建设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因秀山县马西水库防汛抗旱综合业务用房建设工程建设需要,秀山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平凯街道马西社区西联组、窑罐厂组部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0.8539公顷。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10号)、《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秀山府发〔20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平凯街道马西社区西联组、窑罐厂组部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0.8539公顷,其中:农用地0.8539公顷(耕地0.4381公顷、林地0.295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347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098 、其它土地0.0755公顷)。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详见附件1

二、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秀山县马西水库防汛抗旱综合业务用房建设工程。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拟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66万元/亩。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具体补偿费用情况详见附件2(具体以实际征收为准)。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由县土地房屋征收储备中心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由县土地房屋征收储备中心按照3.6万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县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青苗、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计算,定额补偿标准为每亩1.6万元。综合定额补偿标准中,包含粮油类青苗费每亩1600元、蔬菜和经济作物类青苗费每亩1800元。

除房屋外(含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实行据实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3

林地上的林木等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县征收林地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低于综合定额标准的,按综合定额标准补偿。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安置对象范围。人员安置对象从本项目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按照秀山府发〔20218号文件规定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中产生。

下列人员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总人口:

1.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2.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3.因合法收养、合法婚姻将户口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并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依法享有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4.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含硕士、博士研究生)、现役军士和义务兵、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服刑人员;

5.按照本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保留征地补偿安置权利的人员;

6.因其他原因,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迁出进城落户,但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符合前述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总人口:

1.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

2.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在编在职和退休人员。

(二)安置人数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全部为人员安置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人员安置对象的人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土地面积计算。其中,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超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为按照本款前述方法计算的人数乘以被征收土地中耕地的占比再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

人均土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登记的土地总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积)除以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总人口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登记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积)占土地总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积)的比例。

(三)安置对象确定。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户被征地多少和剩余耕地情况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中确定。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产生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在被征地农户中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产生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按照征地后农户剩余人平耕地数量在被征地农户中从低到高依次确定,仍有节余的人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具体人员;只征收未发包土地或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具体人员。

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土地房屋征收储备中心、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委等单位复核,县人民政府核准。

(四)安置方式及标准。征地人员安置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进行安置,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每人3.6万元,由县土地房屋征收储备中心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家庭户。

五、社会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具体如下:

(一)补贴对象。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安置对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已按照或者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属于补贴对象范围。

(二)补贴原则。缴费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定额补贴,即征收土地公告后,补贴对象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后,在确定的补贴年限内享受等额的缴费补贴。缴费补贴在确定的补贴年限内应补尽补,不参保不予补贴,不缴费不予补贴,

(三)补贴年限。根据补贴对象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的年龄确定补贴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体补贴年限如下:

年龄

补贴年限

男性:50周岁及其以上

女性:40周岁及其以上

15

男性:40周岁至49周岁

14

38周岁至39周岁

13

36周岁至37周岁

12

34周岁至35周岁

11

32周岁至33周岁

10

30周岁至31周岁

9

28周岁至29周岁

8

26周岁至27周岁

7

24周岁至25周岁

6

22周岁至23周岁

5

20周岁至21周岁

4

18周岁至19周岁

3

16周岁至17周岁

2

(四)补贴标准。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为5500/·年。

(五)其他事项。具体补贴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执行。

六、生产经营活动搬迁费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从事规模化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年限、规模、类别、搬迁损失、搬迁难易度等因素,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

规模化专业种植类、规模化专业水产养殖类、规模化专业畜禽养殖类搬迁补助费标准见附件4。专业种植、水产养殖的规模化是指种植、养殖面积达到5亩及以上;专业畜禽养殖的规模化是指小型畜禽养殖数量达到300及以上、大型畜禽养殖数量达到50及以上。土地经营权流转后,属于规模化专业种植养殖的,应给予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相应搬迁补助费;属于非规模化专业种植养殖的,应从土地承包权人的综合定额补偿费中扣除粮油类青苗费每亩1600元、经济作物和林木等其他类每亩1800元,支付给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工业类搬迁补助费标准按所搬迁设施设备评估净值的20%,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所搬迁设施设备评估净值计算。

商业服务类搬迁补助费标准按照实际用于商业服务经营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助标准每平方米200元。

七、未尽事宜办理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本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3.征地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

4.规模化专业种植养殖搬迁补助标准

1


附件1

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单位:公顷、人

权属单位

总面积

其中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其中:耕地

平凯街道

马西社区

西联组

0.3997

0.3997

0.1669

3

窑罐厂组

0.4542

0.4542

0.2712

5

合计

0.8539

0.8539

0.4381

8

附件2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单位:公顷、人、万元/亩、万元/人、万元

被征土地所有权人

征地面积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土地补偿费金额

安置补助费

两费合计

支付后有结余

支付后无结余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安置补助费结余部分

补偿金额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补偿金额

平凯街道马西社区西联组

0.3997

4.66

8.3817

3

3.6

8.7573

19.5573

3.6

27.9390

平凯街道马西社区窑罐厂组

0.4542

4.66

9.5246

5

3.6

4.2240

22.2240

3.6

31.7486

合计

0.8539

-

17.9063

8

3.6

2.1813

41.7813

3.6

59.6876


附件3

征地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

类别

名称

单位

标准(元)

备注

构筑物类

堡坎(条石、碎石)

立方米

260240

围墙

平方米

50

户外围栏(瓷器类、钢铁类)

平方米

2520

道路(石板、水泥)

平方米

9080

砖瓦窑、石灰窑

25001250

水井(条石、水泥、简易)

立方米

857045

机井、钻孔井

立方米、米

400300

坟墓(双人、单人)

30002000

坟墓墓碑(组合碑、四角碑、令碑)

200015001000

地坝(石板、水泥)

平方米

5545

室外化粪池、粪池

500

贮水池、沼气池

立方米、个

701200

苕窖

400

水渠(条石、砖)

立方米

40

设施设备类

水泥电线杆9米及以上、9米以下

490300

集体、个人投资的

室外电线(动力、照明)

54

养殖和种植大棚(钢架类、竹木类)

50002600

固定广告牌、宣传栏等(金属类、木质类)

平方米

200100

独立式路灯

300

摄像头拆装费

150

普通加压泵

100

电子显示屏

平方米

500

专业冻库冷冻类(体积300立方米及以下、300600立方米、600立方米及以上)

立方米

680580480

专业冻库保鲜类(体积300立方米及以下、300600立方米、600立方米及以上)

立方米

480380280

变压器拆装费

6000

室外饮水管:直径20毫米及以下、20—50毫米、50毫米及以上

61020

附件4

规模化专业种植养殖搬迁补助标准

(一)规模化专业种植、规模化专业水产养殖

类别

名称

单位

标准(元)

备注

药物类

人参、灵芝、黄精、枸杞、天麻、杜仲、黄连、白术、麦冬、山银花等。

2200

菌菇类

蘑菇、秀珍菇、香菇、草菇、金针菇、黑木耳等。

3000

果树类

柑桔、梨、桃、李、杏、柚子、枇杷、苹果、葡萄、猕猴桃、蓝莓、柿子、桑椹、杨梅等。

2500

投入期1800

苗木花卉及苗圃类

玫瑰、黄杨、玉兰、桂花、蚊母、香樟、雪松、栀子花、海棠、石榴、腊梅、栾树、水杉、月季、紫荆、金弹子、赤楠、映山红、黑松、铁树等;地被植物类;凤尾竹、刚竹等竹类;爬山虎、紫藤等攀缘类;荷花、睡莲等水生类;营养杯种植类。

2200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各类种植。

12000

需经行政许可

特色产业类

茶叶、油茶等。

4000

投入期2200

专业水产养殖类

鲫鱼、鲤鱼、草鱼、龟鳖、黄鳝、泥鳅、蜗牛、娃娃鱼、中华鲟等。

6000

水产养殖相关设施:渔网、潜水泵、增氧器、网箱、电箱、气泵、保温设施、防逃设备、鱼塘自动投料机等。

按购买时市场价格的20%

(二)规模化专业畜禽养殖类

类别

名称

单位

标准(元)

备注

畜禽类

马、牛等。

400

100公斤以下按50%

猪等。

120

30公斤以下按50%

羊、狗等。

60

幼崽类按50%

鸡、鸭、鹅、鸽子、兔、黑豚(金猪)、蛇等。

只(条)

10

幼崽类按3

蜂等。

标准箱

100

养殖设施设备:产床、饲料加工设备、饲养笼、制冷机组、保温板、封冷辅助材料、粪尿处理设备、防疫设备等。

按购买时市场价格的20%

说明:未明确标准的类别可参照相同或相近类别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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