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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怎么申请养老服务补贴?
日期:2025-04-27

一、补贴对象

包括两类对象:

第一类是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

第二类是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中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同时符合第一、二类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按照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条件享受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上述两类补贴对象符合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上述两类补贴对象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补贴。

二、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由对象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可由其所在供养机构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申请办理。

1.重残失能老年人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特困人员证)、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类别: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残疾等级:一、二级)、社保卡(银行卡)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填写《重庆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2.重病失能老年人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特困人员证)、区县级(含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因病瘫痪诊断证明、社保卡(银行卡)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填写《重庆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3.高龄老年人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特困人员证)、社保卡(银行卡)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填写《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审核和公示

1.受理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对象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或者委托代理人需要补充的所有材料,材料补充齐备后,予以再次受理。

2.入户调查

经初审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申请对象相关情况。

3.民主评议

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情况及结果形成评议记录。

4.张榜公示

经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后,将评议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村(社区)或供养机构张榜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供养机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张榜公示的内容有异议的,再次入户调查核实。

5.审核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调查及公示材料进行再次审核,明确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县民政局。

(三)审批

县民政局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民主评议结果和审核意见,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从审批次月起发放养老服务补贴;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通知书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送达申请人。

三、发放方式

通过银行按月代发至符合条件对象的社保卡(银行卡)。

四、补贴发放的终止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补贴对象不再符合条件或死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县民政部门核准后,从次月起停发养老服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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