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消费支出水平超过以下情形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排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等唯一住房)或高标准装修住房。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
2.有非公派出国留学、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的;
3.近1年内自费出国旅游;
4.自费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的;
(二)家庭财产状况超过以下情形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人均总值,超过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
2.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
3.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4.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等;
5.主动放弃合法收益(因向国家捐赠个人财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
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1.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非共同生活成员家庭中拥有唯一机动车辆,且该机动车用于保障家庭成员维持家庭生产生活使用等特殊情形的,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所拥有的机动车辆购买金额不超过4万元(含)且能提供有效票据的(二手车以交易市场正式票据为准);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核查时,发现家庭成员人均存款超过我县城市低保标准24倍,且累计持有时间未超过12个月,能够提供自申请或者动态管理之日起12个月内二级以上级别医院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治疗方案等医学证明材料,确认存款用于治疗重大疾病的,可以予以豁免。豁免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
3.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但家庭或家庭成员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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