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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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的实施意见》的

     

秀山府办发〔202032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7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限额以下

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限下项目)发包管理,健全权力运行制约机制,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限下项目规模标准

本意见所称限下项目是指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范围但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上述范围内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具体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不含)以下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

达到必须进行招标范围和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不得肢解为限下项目规避招标。

二、限下项目发包方式

项目法人必须按照三重一大有关规定,集体研究明确发包方式。本县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按以下发包方式确定承包商:

(一)具备条件的同类限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打捆公开招标。具备条件的限下项目施工,可以打捆公开招标。

(二)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的限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400万元(不含)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100万元(不含)的;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200万元(不含)的;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取在县交易中心进行邀请招标、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在备选承包商库中随机抽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发包方式择优确定承包商

(三)限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以下或者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法人在完善项目前期基本审批程序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通过集体决策等方式确定符合资质要求的承包商,并做好相关内控管理。

(四)项目法人或其母、子公司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限下项目,可以自行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内控管理。

三、限下项目监督管理

(一)本行政区域内投资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批、核准限下项目时,项目在城区的,可以明确由县政府统一建立的政府公共投资平台(公司)作为项目法人;项目不在城区的,可以明确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管理人员要相对固定。

(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县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限下项目发包活动。

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内限下项目进场交易的发包活动实施监督并查处违法行为。不进场交易的限下项目发包活动由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监督并查处违法行为。

县经济信息、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国资、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限下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县审计机关要加强对限下项目的审计监督。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限下项目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随机抽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及服务,为监督提供条件,为项目信息发布提供平台。

(三)项目基本信息、发包信息、建设动态、资金使用信息等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体依法公开,并在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政务村务公开栏上及时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法人要主动向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通报项目情况,接受当地群众监督。村(社区)要成立由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村民代表等组成的义务监督小组,加强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督。

四、限下项目发包条件

招标人以批复的项目投资额(项目投资概算或者预算等)作为招标最高限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财政评审等方式强制要求招标人再报审最高限价,不得以招标文件会审、招标报建等形式延长备案时间和增加招标人义务、成本等。限下项目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施工类:审批文件(立项、备案文件或主管部门同意实施项目的文件)、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资质要求、服务内容、人员要求、资金来源、发包价款(不得超过依法审定的项目投资概算或者预算)、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二)重要设备、材料类:审批文件、资质要求、技术参数要求、发包价款、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三)服务类:审批文件、资质要求、服务内容、人员要求、资金来源、发包价款、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五、限下项目发包流程

(一)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的限下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二)随机抽取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牵头,会同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设立全县限额以下项目备选承包商库,负责对进入库中的单位进行信息登记,并参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对承包商进行信用管理。备选库由各行业子库组成,依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可以根据对应的资质类别申请加入多个行业子库。限下项目的项目法人自行确定是否在县级备选承包商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承包商。随机抽取按下列程序进行:

1.项目法人编制抽取公告和抽取文件,公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发包价(不得超过依法审定的项目投资概算或者预算)、承包资格、保证金(不超过发包价的2%)、项目技术资料、合同履约条件、报名时间等内容,并向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发包申请。

2.抽取公告和抽取文件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在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免费发布,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3.项目法人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已报名的承包商进行审核后,由项目法人从已报名并符合条件的承包商中随机抽取1家中选承包商。抽取过程应邀请报名承包商参加,报名承包商不参加抽取见证的,不影响抽取结果的确定。

发包项目少于3个承包商报名的,随机抽取失败;项目法人在分析失败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发布公告,重新抽取,仍少于3个承包商报名的,按程序进行审核和抽取,确定承包商;经审核无符合条件承包商的,可以不再抽取,并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4.项目法人在完成随机抽取并确定承包商后2个工作日内,在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公示随机抽取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5.公示期内无异议和投诉的,项目法人应于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承包商发出中选通知书。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发包合同,合同的价款、质量、履约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抽取文件的内容一致。项目法人可以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不得高于合同价款的10%

6.项目法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发包合同送行业监督部门备案。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布工程发包承包情况、工程建设情况、工程结算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7.项目法人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承建承包商的履约评价,其评价内容纳入承包商年度信用档案。

(三)竞争性比选

竞争性比选是指发包人公开通过对多家承包商的资信、业绩、报价、合同执行力等进行综合比较,以选择最优秀的承包商的方法。限下项目工程施工比选原则上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比选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竞争性比选按下列程序进行:

1.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编制比选公告和比选文件,比选文件应当载明项目的基本情况、对申请比选人的资格要求、最高限价或比选控制价、比选方法和程序等比选规则、比选地点和时间、合同履约条件及其他合理内容,并向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比选申请。

2.比选公告和比选文件经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在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免费发布,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比选人(项目法人)成立比选小组。比选小组由比选人选派3名以上具有经济、技术方面专业知识的单数人员组成,也可以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4.比选小组按照比选文件中明确的比选方法和程序,客观、公正地从符合资格的比选对象中确定中选人,并向比选人提交比选报告。

比选项目如申请人少于3家或申请人被全部否决的,比选失败,项目法人在分析失败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发布公告,重新进行比选。重新比选失败的,经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可不再进行比选。

5.项目法人在完成竞争性比选并确定中选人后2个工作日内,在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公示比选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6.公示期内无异议和投诉的,项目法人应于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发包合同,合同的价款、质量、履约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比选文件的内容一致。项目法人可以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不得高于合同价款的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比选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在比选文件中要求中选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并明确担保方式和扣减担保金额的情形。担保金额为最高限价的85%与中标价格差额的1-3倍,且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

7.项目法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比选情况报告及发包合同送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公开比价

公开比价是指采购人公开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比价公告,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比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主要适用于货物。公开比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1.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编制比价公告和比价文件,比选文件应当载明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格和技术参数要求、供应商资格要求、比价地点和时间、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合理内容,并向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比价申请。

2.比价公告和比价文件经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在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免费发布,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不含挂网及比价当天时间)。

3.采购人成立比价小组。比价小组由采购人选派3名以上具有经济、技术方面专业知识的单数人员组成,也可以从重庆市综 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4.在比价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唱标、评审。比价小组对参加报价的供应商递交的报价文件的资格部分进行评审,经评审有3家及以上资格部分符合比价要求的,比价继续;对资格合格供应商的报价文件的报价部分进行唱价,最低价成交。比价小组向采购人提交比价报告。

    5.代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把采购确认书交给采购人进行确认,采购人在5个工作日内把确认书交还给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对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的同时发放成交通知书

6.公示期内无异议和投诉的,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7.采购人组织相关人员验收、付款。

   (五)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限下项目,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限下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4214)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有关责任追究

(一)限下项目发包活动有关投诉及处理程序参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执行。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内限下项目发包活动、施工过程、资金拨付、合同执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二)对未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确定承包商的限下项目,由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整改不力的,移送行政监察机关追究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中选承包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项目法人订立合同的,取消其中选资格,入库的企业清除县级备选库,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参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当事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登记,并同步推送至市公共信用平台;对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项目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与中选承包商签订合同,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承包商造成损失的,项目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中选承包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选建设工程,不得向他人转包或违法分包。对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的中选承包商,清除出备选库;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参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当事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登记,并同步推送至市公共信用平台。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增加建设内容。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因勘察设计变更、实施内容变更、项目管理人员变更、合同总价变更和工期变更等合同变更的,项目法人应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财政、审计部门不予认可增加的建设费用,概算不予调整,由项目法人自行承担。出现投资超概、工程延误、违法转包分包、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后果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参建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六)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项目法人等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关于加强和规范非必须招标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秀山府办发〔20171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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