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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1MB1917005G/2022-0010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2-05-18 [ 发布日期 ] 2022-06-08

【以案释法】秀山县某水厂供应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案

日期:2022-06-08

【以案释法】秀山县某水厂供应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案

【案情介绍

2022223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秀山县XX水厂生产的生活饮用水进行水质采样。202257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秀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书,报告结论:秀山县XX水厂供水属于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所测出厂水(水2022063)大肠埃希氏菌11.1MPN/100ml)、总大肠菌群13.7MPN/100ml);末梢水(水2022064)大肠埃希氏菌9.9MPN/100ml)、总大肠菌群12.4MPN/100ml),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要求。得到检验检测报告书后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水厂进行检查,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整改,并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处理结果

经过调查核实,该水厂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水厂供应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的行政处罚。经法规教育,该水厂充分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的影响,自觉履行处罚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案予以结案。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案件,来源于卫生机构的检测报告,报告结论显示该水厂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中大肠埃希氏菌、总大肠菌群两项细菌指标超标。细菌超标易造成传染病传播和流行的严重后果,危害公众生命健康,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案件调查过程中取证充分,违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操作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思考总结

饮用水卫生安全关系人民福祉,秀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为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单位之一,始终把这项工作当成重中之重。下一步,秀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加强集中式供水单位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监督监测力度,对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水质消毒、生产过程控制、水质检验以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等各环节进行严格检查,不定期联合疾控部门对水质进行抽检,掌握水质的实时变化状况,消除一切有碍水质卫生安全隐患,确保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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