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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1MB1917005G/2022-0010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2-05-20 [ 发布日期 ] 2022-05-20

【以案释法】某酒店重复使用一次性拖鞋案

日期:2022-05-20

【以案释法】某酒店重复使用一次性拖鞋案

【案情简介】

2022516日,秀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秀山某酒店监督检查发现:秀山某酒店为正常营业的公共场所,该酒店6楼布草车上干净布草旁边放置卫生间清洁工具;该酒店6楼和8楼共有两个消毒间,分别摆放有小型杯具消毒柜各一个;该酒店洗衣房回收车内有使用过的一次性拖鞋半车(100双),叠毛巾的柜子下层放有使用过的一次性拖鞋4双;监督员与该酒店客房部经理田某在该酒店库房清点一次性拖鞋剩余库存6800双;现场调取该酒店20211129日拖鞋收货记录一份,显示拖鞋实收数量5000双,20220126日拖鞋收货记录两份,分别显示实收拖鞋数量4800双、5000双,共14800双;现场调取该酒店从20211129日至2022516日的已卖房记录显示共开出房间12146间。

在该酒店6楼随机抽查三间刚清洁整理完毕的房间,其中在6010房间衣柜内发现有一双包装好的一次性拖鞋,鞋底有明显的污渍、磨损情况;在该酒店6楼布草车底部,随机抽查5双包装好的一次性拖鞋,底部及拖鞋布面处有污渍和划痕。现场检查结束后,为进一步确认违法事实,监督员同时对该酒店客房部经理田某、房间保洁员黄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并现场制作了询问笔录,确认了该酒店重复使用一次性拖鞋的事实。

【处理结果】

经过调查核实,该酒店存在两个违法行为:一、该酒店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拖鞋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二、该酒店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布草,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GC003A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524日对案件进行了合议,经合议认为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建议对该单位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于61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被委托人田某放弃陈述和申辩意见,遂于6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启示与思考】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群众的需求越来越多,出行住宿的卫生安全也变得尤为重要。一次性用品本身质量就不能达到反复洗涤的要求,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会使物品反复磨损,容易消毒不到位,会造成一些传染性疾病的传播;场所内顾客使用的毛巾、床单、杯子等公共用具,也应经过消毒后进行保洁,否则也存在病菌交叉感染的风险,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因此,秀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持续加强对辖区内住宿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力度,行业经营者也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与卫生监督执法部门一起,共同筑好公共场所卫生安全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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