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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41MB1917005G/2026-00072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 2026-07-28
  • [ 发布日期 ]
  • 2026-07-28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卫生健康委
  • [ 有性 ]
死亡医学证明办理服务指南
日期:2026-07-28

死亡医学证明办理服务指南

一、服务对象

死者家属(近亲属)或受委托的代办人,以及承担监护职责的相关单位或组织。

二、服务机构名称

正常死亡及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由负责救治或进行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发。

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由公安部门签发《非正常死亡证明》。

三、地点

各医疗卫生机构、派出所或刑警队。

四、服务时间

工作日

五、服务项目和内容

签发全国统一制式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电子证照与纸质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体签发情形如下:

1.在医疗机构内或来院途中(含120救护车出车过程中)死亡:由负责救治的医疗机构或120所属机构签发。

2.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由死亡发生地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签发。

3.多年前死亡、外地(含境外)死亡:在排除非正常死亡后,向户籍所在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领。

4.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由公安部门签发《非正常死亡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与材料准备

申领人:逝者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若逝者近亲属无法到场,可以委托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人员代为申领。逝者无近亲属的,可以由承担监护职责的个人、单位或组织申领《死亡证明》。

所需材料:逝者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申领人(或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办时,需提供逝者近亲属亲笔签名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办理委托书》、院外死亡的,还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申报单》,尚未登记户籍的新生儿死亡,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相关病历。境外死亡的,需提供出入境记录和境外死亡证明等。申领人为组织机构时,需出具协作函。

2.后续用途

户籍注销:持《死亡证明》第二、三联(或电子证照)向公安机关申报,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后在第三联加盖户口专用章。遗体火化:持《死亡证明》第四联(或电子证照)到殡仪馆办理遗体接运和火化手续。

七、服务要求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与使用须严格规范,其电子证照与纸质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用于户籍注销与遗体火化等事务;签发机构应在申领后2小时内办结,并永久保存相关佐证材料。各级卫健、公安、民政部门将实时共享死亡人员信息,确保数据准确安全,并建立数据保护机制严防信息泄露。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证明,对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证明如遗失或信息有误,由原《死亡证明》上的申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原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自202671日起,本市已启用新版管理规范和电子证照,原相关旧版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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