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秀山环罚〔2026〕6号
当事人名称:袁X文
身份证号码:51160219XXXXXXXX17
地 址: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代市镇XX村X组XX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6年4月12日,我局接到投诉称在秀山县中和街道七星加油站附近有人从事无许可证收集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袁X文、张X伟和宋X明驾驶车牌号为湘AKXXXX的轻型货车在秀山县七星加油站附近无许可证收集废铅蓄电池8180公斤。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袁X文、张X伟和宋X明收集的废铅蓄电池属于HW31含铅废物中代码900-052-31的种类,属于危险废物。袁X文、张X伟和宋X明存在无许可证收集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袁X文、张X伟和宋X明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证明违法主体之一为袁X文。
2.2026年4月12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6年4月12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4.2026年4月13日对涉案人员袁X文、张X伟、宋X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
证据2-5证明你无许可证收集危险废物的事实。
6.张远伟委托秀山县新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转运危险废物的转运联单。
证据6证明袁X文、张X伟、宋X明已对收集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7月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罚告〔2026〕7号),告知拟处罚的内容及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认为:袁X文、张X伟和宋X明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违法主体袁X文、张X伟和宋X明三人为个人,且积极配合调查,并于2026年4月12日主动委托秀山县新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对违法收集的废铅蓄电池进行转运。我局决定对袁X文、张X伟和宋X明适当减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有关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个性因子(危险废物年收集量不足10吨裁量等级1、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裁量等级1)、共性因子(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未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裁量等级1、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过失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能力为个人裁量等级-2)的规定,代入公式计算行政处罚金额,同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条第二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减轻处罚的,应当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一般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不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80%(含本数)”,我局决定对袁X文、张X伟和宋X明三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捌万元整(小写:80000元)。其中袁X文协助张远伟收集危险废物,在本次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我局决定对袁X文给予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小写:10000元),对张X伟、宋X明作出的行政处罚另见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缴款时,请带上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咨询相关缴款事宜(联系电话:76665070)。逾期如不缴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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