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秀山环罚〔2026〕4号
被处罚单位:秀山县优朱朱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海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E1TWJXXR
地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镇邑中居委西街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30日对秀山县优朱朱养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第二级化粪池下方有管道阀门处于开启状态,有黑色养殖污水排出,经水泥涵管汇入山水沟,与山水混合后进入第二级消纳梯田。经秀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二级化粪池西南侧涵管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620mg/L,超标0.55倍,氨氮浓度83.3mg/L,超标0.04倍,粪大肠菌群160000MPN(个)/L,超标15倍。你公司外排山水沟的养殖污水未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1日秀山县优朱朱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6年4月1日秀山县优朱朱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郭海林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秀山县优朱朱养殖有限公司。
3.2026年3月30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6年3月30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5.2026年4月1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6年4月1日你公司提供的《秀山县畜禽养殖场(户)粪污收集处理协议》肆份;
7.2026年4月1日你公司提供与当地村民签订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贰拾柒份。
证据3、4、5、6、7证明2026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第二级化粪池下方有管道阀门处于开启状态,有黑色养殖污水排出,经水泥涵管汇入山水沟,进而进入消纳地。
8.2026年4月15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秀环(监)[2026]第WT2号〕;
9.《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10.2026年4月1日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证据8、9、10证明你公司外排山水沟的养殖污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620mg/L,超标0.55倍,氨氮浓度83.3mg/L,超标0.04倍,粪大肠菌群160000MPN(个)/L,超标15倍,未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要求。
11.秀山县优朱朱养殖有限公司整改报告;
12.2026年4月24日对你公司复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
证据11、12证明你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6月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罚告〔2026〕4号),告知拟处罚的内容及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认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30日对秀山县优朱朱养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第二级化粪池下方有管道阀门处于开启状态,有黑色养殖污水排出,经水泥涵管汇入山水沟,与山水混合后进入第二级消纳梯田。经秀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二级化粪池西南侧涵管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620mg/L,超标0.55倍,氨氮浓度83.3mg/L,超标0.04倍,粪大肠菌群160000MPN(个)/L,超标15倍。你公司外排山水沟的养殖污水未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要求,构成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你单位作为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四款“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未设定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考虑因素予以综合裁量,不代入公式计算”的规定,介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整改完成后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经执法人员复查,你公司对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成,经综合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叁万元整(3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缴款时,请带上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咨询相关缴款事宜(联系电话:76665070)。逾期如不缴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1日
热门词汇
最新政策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主办: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002410002 ICP备案:渝ICP备18015756号-1 渝公网安备 500241025002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