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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办理结果
  • [ 索号 ]
  • 11500241MB1D983631/2026-00019
  • [ 发文字号 ]
  • 秀山环罚〔2026〕3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成文日期 ]
  • 2026-04-20
  • [ 发布日期 ]
  • 2026-04-22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秀山县宜诚再生资源回收服务部)
日期:2026-04-22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秀山环罚〔20263

当事人名称:秀山县宜诚再生资源回收服务部

经营者:江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1MACX0U692M

址: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凉亭村高粱湾组35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6119日,我局接到投诉称在秀山县乌杨街道龙凤大道附近有人从事无证收集危险废物。经过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你服务部从秀山县平凯街道爱玛电动车专卖店、台铃电动车专卖店、中和街道立马电动车专卖店、安尔达电动车维修点四处收集废铅蓄电池1.189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你服务部收集的废铅蓄电池属于HW31含铅废物中代码900-052-31的种类,属于危险废物。你服务部存在无许可证收集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

2.经营者江林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秀山县宜诚再生资源回收服务部。

3.2026119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6119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5.2026119日对秀山县宜诚再生资源回收服务部经营者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625日对秀山县宜诚再生资源回收服务部经营者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第二次);

7.2026127日对案涉电动车专卖店经营者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8.2026119日对秀山县大坟山废品收购站负责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8.《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

证据3-8证明你服务部无许可证收集危险废物的事实。

9.危险废物电子转运联单;

证据9证明你服务部已对收集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秀山县宜诚再生资源回收服务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于20264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罚告〔20263号),告知拟处罚的内容及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服务部于202648日向我局提交一份《陈述申辩书》,述称:一是初次违法,主观无恶意,违法情节显著轻微;二是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社会危害性小;三是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四是主动消除安全隐患,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五是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基于以上,请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我局认为:你服务部虽是初次违法,但收集的废旧铅蓄电池为1.189吨,超过《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可以不予处罚的限重,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你服务部提出的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安全隐患、经济困难等理由我局已作为减轻处罚的裁量依据,决定对你服务部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有关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个性因子(危险废物年收集量不足10吨裁量等级1、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裁量等级1)、共性因子(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未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裁量等级1、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过失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能力为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2)的规定,代入公式计算行政处罚金额,同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条第二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减轻处罚的,应当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一般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不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80%(含本数)”,我局决定对你服务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捌万元整(8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缴款时,请带上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咨询相关缴款事宜(联系电话:76665070)。逾期如不缴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6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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