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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办理结果
  • [ 索号 ]
  • 11500241MB1D983631/2026-00018
  • [ 发文字号 ]
  • 秀山环罚〔2026〕2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6-04-16
  • [ 发布日期 ]
  • 2026-04-16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秀山县荣丰建材有限公司)
日期:2026-04-16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秀山环罚〔20262

当事人名称:秀山县荣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雪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3048931942

地址:重庆市秀山县钟灵镇新厂村龙塘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执法人员因接到群众投诉秀山县荣丰建材有限公司粉尘和噪声扰民,于2026116日对秀山县荣丰建材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检查时,你单位矿山未开采作业,矿粉生产线未运行,生产车间和矿粉堆场有车辆转运砂石,转运过程中未开启喷淋系统,洗车槽未注水,出厂车辆未进行冲洗,厂区道路及厂区门口道路有明显粉尘堆积,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生产车间南侧约有300m³砂石(粒径0.3厘米)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孟雪涛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证据1-3证明违法主体为秀山县荣丰建材有限公司。

4.2026116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6116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6.2026126日对你单位总经理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4-6证明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的事实。

7.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秀)环准〔202519号〕;

证据7证明你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降尘处置。

8.秀山县荣丰建材有限公司整改报告;

9.2026310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

证据8-9证明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

秀山县荣丰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于20264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罚告〔20262号),告知拟处罚的内容及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秀山县荣丰建材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认为:秀山县荣丰建材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秀山县荣丰建材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并于2026126日提交了整改报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适当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有关违反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个性因子(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裁量等级2)、共性因子(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5次以上裁量等级4、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故意裁量等级1)的规定,代入公式计算行政处罚金额,同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从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且不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不高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含本数);如果裁量公式计算结果在下浮20%后仍然高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不含本数)的,按照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执行”的规定,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决定对秀山县荣丰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伍万肆仟元整(54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缴款时,请带上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咨询相关缴款事宜(联系电话:76665070)。逾期如不缴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6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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