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秀山环罚〔2026〕1号
当事人名称:秀山德宏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世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6733921922
地址:重庆市秀山县妙泉乡小浩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10月16日,我局收到龙潭河水质异常告警后,市生态环境执法总队、市监测中心联合我局执法、监测人员于2025年10月17日对秀山德宏化工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检查时,你单位停产,厂区内存在污水收集池、雨水沟、生产车间地面等部分防渗层损坏的情形。你单位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刘世洪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秀山德宏化工有限公司。
3.2025年10月17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5年10月17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5.2025年11月4日对秀山德宏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秀山德宏化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7.《监测报告》〔渝黔环(监)字〔2025〕第9号〕。
证据3、4、5、6、7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事实。
秀山德宏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重点排污单位、危险化学品单位、辐射工作单位等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一)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治理环境污染事故与辐射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风险防控情况”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1月1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秀山环罚告〔2026〕1号),告知拟处罚的内容及陈述申辩权。秀山德宏化工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认为:秀山德宏化工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核实,秀山德宏化工有限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对你单位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上再下浮20%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五)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的规定,裁量因子选取如下:共性因子(两年内受到2次行政处罚3;罚款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4;积极配合调查1;无投诉举报情况1;未造成突发环境事故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2;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2),并按照裁量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对秀山德宏化工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叁万零伍拾元整(3005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缴款时,请带上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咨询相关缴款事宜。逾期如不缴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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