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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办理结果
  • [ 索号 ]
  • 11500241MB1D983631/2025-00056
  • [ 发文字号 ]
  • 秀山环罚〔2025〕1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5-11-25
  • [ 发布日期 ]
  • 2025-11-25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定书(百圣医院有限公司)
日期:2025-11-25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秀山环罚〔20251

当事人名称:秀山县百圣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维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60JF4U3P

地址: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白沙大道北段16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执法人员因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秀检行公建〔202526号)发现的问题于2025922日对秀山县百圣医院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检查时,秀山县百圣医院有限公司正常营业,床位数为100张,医疗废水处理后经污水管网排至县城污水处理厂。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相关规定,秀山县百圣医院有限公司的排污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类,应当办理排污许可证,但秀山县百圣医院有限公司实际未申领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企业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田维江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秀山县百圣医院有限公司。

3.2025922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5922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5.2025922日对医院后勤部主任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345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因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秀检行公建〔202526号)发现的问题,对秀山县百圣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秀山县百圣医院有限公司正常营业,床位数为100张,医疗废水处理后经污水管网排至县城污水处理厂。但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事实。

6.《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根据证据6秀山县百圣医院有限公司行业类别为卫生中综合医院8411”类,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

秀山县百圣医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于20251110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罚告〔20251号),告知拟处罚的内容及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秀山县百圣医院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认为:秀山县百圣医院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核实,秀山县百圣医院有限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对你单位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上再下浮20%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的规定以及附件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个性因子(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1;医疗废水2)、共性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1;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1;积极配合调查1;无投诉举报情况1;未造成突发环境事故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2;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2)的计算结果,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条的规定下浮20%计算,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对秀山县百圣医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贰拾贰万捌仟元整(228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缴款时,请带上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咨询相关缴款事宜。逾期如不缴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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