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利局
关于秀山县梅江河城郊段生态修复工程初步设计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县生态环境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秀山县梅江河城郊段生态修复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审批的函》(秀山环函〔2026〕14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我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该工程的初步设计报告评审,并出具意见(详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经研究,现对秀山县梅江河城郊段生态修复工程初步设计行政许可,如下:
一、工程位置
秀山县中和街道、乌杨街道、平凯街道。
二、建设内容及规模
本项目拟对梅江河城郊段进行生态修复,主要建设内容包含梅江河城郊入城段修复生态缓冲带56480m2;梅江河城郊出城段修复生态缓冲带44620m2;共修复生态缓冲带101100m2。
本工程设计围绕梅江河城郊段生态缓冲带修复展开,具体如下:
梅江河城郊入城段:修复生态缓冲带共计56480m2,其中灌木+草本隔离带6350m2、乔木+草本隔离带894m2、立体植物网4390m2、草本恢复43814m2,配套建设植草沟1032m。
梅江河城郊出城段:修复生态缓冲带共计44620m2,其中灌木+草本隔离带10168m2、乔木+草本隔离带2930m2、立体植物网9910m2、草本恢复21612m2。
通过构建多类型植物隔离带、立体植物网、草本恢复区及植草沟等工程措施,形成完整的河岸生态缓冲体系,有效削减面源污染、改善流域水生态环境。
三、工期
基本同意本工程总工期12个月。
四、工程投资及来源
本工程总投资为3099.22万元,其中:建筑工程2173.2万元,临时工程121.66万元,独立费用410.84万元,基本预备费135.29万元,建设征地补偿费179.77万元,环境保护工程30.1万元,水土保持工程48.36万元。资金来源为争取上级资金及财政资金。
五、其他要求
(一)本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建设管理工作你局负责,请你局督促项目法人抓紧完善开工前相关手续,及时开工建设。
(二)请你局督促项目法人按照批复的设计文件和投资规模控制工程建设内容和标准,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与安全监督体系,加强合同履约监督。工程开工前,督促项目法人按规定完成相关专项审批,并向你局实行安全属地监管备案,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安全施工监督实施。认真做好环境保护等工作,抓紧开工建设,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三)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限期的,你局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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