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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水利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办理结果
  • [ 索号 ]
  • 115002410091384281/2026-00005
  • [ 发文字号 ]
  • 秀水罚决〔2025〕第001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 2026-01-16
  • [ 发布日期 ]
  • 2026-01-16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水利局
  • [ 有性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6-01-16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水罚决2025〕第001

当事人:秀山县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xxx

授权委托代理人:xx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地址:重庆市秀山县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

当事人实施重庆市秀山县xxxxxxxxxxx期间,在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乌杨街道长滩村平江河左岸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的行为,经本机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711日,本机关接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秀检行公立〔202511号,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图片资料1份;

证据二:询问通知书1份;

证据三:授权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1份;

证据四:现场勘验笔录1份;

证据五: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据六: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七:授权委托书1份;

证据八:当事人施工合同1份;

证据九:当事人营业执照1份;

证据十:集体讨论记录1份;

证据十一: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听证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各1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第一款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错误,事后积极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配合我机关调查取证,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实施管理,同时弥补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受损,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水利行业秩序,社会危害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并根据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对秀山县和众建筑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

1.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2罚款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工商银行秀山县支行,账号:31000**********3358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利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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