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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10091386631/2021-0019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1-09-27

重庆市司法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鉴定执业风险防范 有效降低投诉案件发生的通知

日期:2021-09-27

重庆市司法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鉴定执业风险防范

有效降低投诉案件发生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两江新区司法局、万盛经开区党工委政法办、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市司法鉴定协会:

为推进司法鉴定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走深走实、取得成效,切实做好司法鉴定执业风险防范工作,有效降低司法鉴定投诉案件发生,持续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行业公信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司法鉴定执业风险防范有效降低投诉案件发生的重要意义

司法鉴定投诉是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情况的重要反馈形式,是监督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重要手段。司法鉴定投诉案件发生率高与低是反映司法鉴定行业公信力的“晴雨表”,是人民群众对司法鉴定工作满不满意的直接反映。近年来,我市司法鉴定行业中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超时限鉴定、超范围鉴定、超标准收费、技术标准和规范使用不当、文书出具不规范以及严重违反鉴定程序规定实施鉴定等问题的投诉案件量居高不下,由此引发的投诉人越级上访时有发生。群众反映的投诉问题如果处理不好,矛盾纠纷未及时得到有效化解,必将严重影响司法鉴定行业形象,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危害司法公正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对此,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司法鉴定协会要充分认识做好司法鉴定执业风险防范有效降低投诉案件发生的重要性、复杂性、紧迫性,要从防范风险维护稳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基层社会治理、为群众办实事的政治高度,增强防范化解风险降低投诉案件发生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把抓好司法鉴定执业风险防范摆在更加重要位置抓紧抓实,结合专项治理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注重工作方向和着力点,加强预判,抓早抓小,标本兼治,多措并举,大幅降低投诉案件的发生。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鉴定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司法鉴定执业风险,切实减少投诉案件的发生

(一)严格规范司法鉴定受理审查

一是严格落实审查责任。督促指导司法鉴定机构严格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重庆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流程指南》等规定要求,严格对个人、律师事务所等单方鉴定委托和重复委托鉴定的审查,严格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鉴定用途、既往鉴定、基本案情等情况的审查。在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委托鉴定事项不明确、鉴定材料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及时与委托方沟通联系,及时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或明确委托鉴定事项。二是依法作出受理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退还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对于委托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以及可能会超出本机构技术能力或技术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进行集体讨论,慎重作出受理决定。三是及时做好风险告知。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司法鉴定委托时,应当及时履行风险提示和告知义务,提示当事人认真仔细阅读并签订《司法鉴定告知书》(见附件),帮助当事人知晓鉴定活动中存在的风险,正确认识和看待司法鉴定活动,切实把风险控制在前端。司法鉴定告知书应当随卷附档。

(二)严格规范司法鉴定实施程序

一是严格遵守执业范围。司法鉴定机构应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鉴定活动,指定本机构具有委托鉴定事项相应执业资格的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事项所涉专业和资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执业司法鉴定人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指定符合专业和资质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存在回避情形的,及时作出回避决定。二是严格遵守程序规范。在鉴定实施过程中,因司法鉴定事项需要,鉴定人需要现场勘验、提取检材、身体临床检查、当面询问被鉴定人、查阅复制案件相关材料或者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当及时与委托方做好沟通确认,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的步骤进行。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督促司法鉴定人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司法鉴定人对鉴定各个环节的记录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确保鉴定过程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三是严格遵守禁止规定。在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会见诉讼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不得接受未经委托方确认由诉讼当事人一方提交的鉴定材料,不得单独安排非司法鉴定人开展有关鉴定活动,不得在未参与委托鉴定事项有关环节工作的情况下,在相关记录表上事后补签名或找其他鉴定人代签名以及伪造记录。

(三)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

一是压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责任。市司法局研究出台《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管理办法》,明确机构负责人管理职责、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制度,压实机构负责人作为本机构依法执业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区县司法局要监督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加强业务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审查受理、鉴前准备、鉴定过程监控、鉴定意见讨论复核、鉴定文书签发、鉴定意见质量反馈、错鉴及违规鉴定责任追究、机构负责人职责等制度,让每个鉴定人在制度、规范、标准设定的框架内依法依规鉴定。各司法鉴定机构将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进行汇总后于2021815日前向主管区县司法局和市司法局备案。二是强化质量控制。督促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根据资质认定的要求,编制和完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健全重大敏感鉴定事项报告、鉴定材料保管使用、文书制作送达、财物管理、档案管理、印章证书管理、投诉处理等内部组织运转机制,强化鉴定过程全流程、闭环式管理。严肃责任追究,重点要明确有效投诉与质量问题发生后,司法鉴定机构要对相关管理者以及所涉鉴定环节层层倒查责任,并对相关人员予以相应的内部处理,每案书面记录附卷。三是严格规范鉴定文书。严格按照统一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认真做好文书的校对核准工作,发现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补正情形的,严格按照程序规定予以补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对鉴定意见的内容进行实质性改变。司法鉴定意见书一经送达,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撤回。

(四)严格规范司法鉴定人执业行为

一是不断提升能力素质。监督指导司法鉴定机构积极参与各类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建立健全机构内部学习培训制度,重点对司法鉴定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执业规则、职业道德、风险防范、出庭质证等进行学习交流,增强司法鉴定人风险防范意识,持续提升司法鉴定人的业务水平。二是严格执行程序规定。加强对司法鉴定人实施鉴定的过程性监督,发现司法鉴定人开展鉴定活动违反鉴定程序和技术标准要求的,要及时提出并依法予以纠正。督促司法鉴定人按照规定时限或者约定时限完成鉴定工作,不得压案不鉴、拖延鉴定。鼓励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压缩鉴定时限,提高鉴定工作效率。三是严格遵循职业操守。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八小时外管理,教育鉴定人严守廉洁自律规定和职业操守,不得私下接受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聘请出具专家咨询意见,不得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不得私自收取鉴定有关费用,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等。

(五)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

一是严格调查处理程序。严格执行《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重庆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办理流程指南》,严格遵守投诉办理的受理、调查、处理时限规定,坚决杜绝因超期办理、处理程序违法等问题引发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二是严格责任追究。健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对有案不立、有案不移、压案不查、超时限办理、包庇纵容或者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等问题,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员。三是严格分类处理。依法分类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移送市司法局进行处理;经查实不构成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构成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自律规范的,及时移交市司法鉴定协会调查处理。

三、狠抓工作落实,有效化解矛盾,不断提升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要落实属地监管主体责任,突出抓好责任落实,注重重点难点,分清轻重缓急、做好分级分类处置,确保司法鉴定领域执业风险有人盯、有人管、有人抓,做到分工明确、齐抓共管、协同高效。

(二)加强督导检查。要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年度工作评价机制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要定期进行督导检查,督促机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定,不断加强硬件建设,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对存在较大执业风险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通过开展“司法鉴定开放日”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邀请群众走进司法鉴定机构参观访问、参加街道社区组织的法律服务活动等形式,向群众普及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和基础知识,引导群众依法申请鉴定、依法参与鉴定、依法使用鉴定,不断提高群众对司法鉴定的知晓率和认可度。

本通知传达到每个司法鉴定机构和每名司法鉴定人。

附件:司法鉴定告知书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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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司法鉴定告知书

一、司法鉴定活动是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司法鉴定人独立开展鉴定活动,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二、司法鉴定活动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只对鉴定材料和案件事实负责,不会考虑是否有利于任何一方当事人。

三、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审核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就专门性问题提供鉴定意见。

四、鉴定意见属于专家的专业意见,是否采信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无权干涉;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通过庭审质证、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

五、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当事人请托或者暗示要求出具特定目的的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二)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

(三)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

(四)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因鉴定工作的需要,可能会耗尽鉴定材料或者造成不可逆的损坏。

八、在鉴定活动中,司法鉴定人开展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或者被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九、司法鉴定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延长三十个工作日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诉讼活动中的司法鉴定收费,司法鉴定机构按照《重庆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768号)规定执行,依法可以收取的费用包括:司法鉴定费,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产生的差旅费,除此之外,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向委托方或者当事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诉讼活动之外和市外委托的司法鉴定事项,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

十一、当事人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开展鉴定活动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年内向重庆市司法局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司法局投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超过3年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不予保护。

被告知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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