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秀山府复〔2025〕57号
申请人:周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00241199312******,住重庆市秀山县。
被申请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负责人:甘庆平,该队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编号:5041003000629148)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8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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