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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的提醒告诫书
日期:2026-04-10

全县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

为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督促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开展药品安全自查自纠工作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把采购关口,严禁违规购进

各单位必须从具备合法资质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严格审核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及药品资质,索取并留存合法票据,确保票、账、货相符。严禁从无资质单位或个人采购药品,严禁非法购进、销售医疗机构制剂,严禁购销 “回流药” 等来源不明药品。违者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二、落实追溯管理,实现全程可查

严格执行药品追溯制度,全面落实全品种、全流程扫码追溯,确保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处理。

三、规范药师管理,严控处方药销售

药品零售企业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承担处方审核、用药指导、质量管理等职责,严禁执业药师 “挂证”、不在岗履职。执业药师临时离岗应挂牌公示,并暂停销售处方药。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销售,处方留存备查,不得以 “远程审方” 替代执业药师在岗履职。

四、合规网络销售,坚守经营底线

开展药品网络销售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按规定报备,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坚持线上线下一致。严禁网络销售假劣药品、国家特殊管理药品及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网络销售信息须真实、合法、完整。

五、工作要求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单位立即对照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对发现问题建立台账、限期整改、闭环落实。请于202643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自查自纠报告及整改台账报送至辖区市场监管所。

我局将结合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开展核查,对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隐瞒问题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药品安全责任重大,各单位须强化守法合规意识,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共同维护我县药品市场秩序与公众用药安全。

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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