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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办理结果
  • [ 索号 ]
  • 115002410091382337/2026-00103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监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6-06-30
  • [ 发布日期 ]
  • 2026-07-14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有性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秀山人社监罚〔2026〕3号)
日期:2026-07-14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人社监罚〔20263

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是秀山工业园区定向安置房项目(GA13地块二期)工程中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行为(你公司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已于202584日到期)。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的规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金额为10万元整(拾万元整)。

2.责令项目停工。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定将10万元罚款缴纳至秀山县财政部门指定账户(收款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账号:31850101040006089)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人力资源产业园3号楼102室。

联系人:窦田鑫、李涛

联系电话:023-76869787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6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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