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人社监罚〔2026〕3号
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是秀山工业园区定向安置房项目(GA13地块二期)工程中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行为(你公司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已于2025年8月4日到期)。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的规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金额为10万元整(拾万元整)。
2.责令项目停工。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定将10万元罚款缴纳至秀山县财政部门指定账户(收款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账号:31850101040006089)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人力资源产业园3号楼102室。
联系人:窦田鑫、李涛
联系电话:023-76869787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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