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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财政预算、决算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9-02-28 [ 发布日期 ] 2019-05-04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

日期:2019-05-04

秀山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根据秀山府办发〔2010〕58号文件精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是秀山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民族宗教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⑴贯彻执行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⑵负责对全县民族、宗教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本县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计划和具体政策。

  ⑶组织、指导开展民族、宗教理论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

  ⑷协调民族关系,办理全县有关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配合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和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稳定;组织、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⑸协助拟定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促进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参与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专项资金、专项贷款的分配与使用管理工作。

  ⑹参与研究制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的政策和规划;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和民族古籍整理工作。

  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联系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

  ⑻ 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对全县宗教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掌握动态和发展趋势,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政策性建议;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有关事务。

  ⑼指导宗教团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按照各教特点开展工作,指导宗教爱国团体的建设。

  ⑽配合有关部门制止和打击违法宗教活动,维护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

  ⑾开展少数民族、民族地区的对外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承办有关境外民族、宗教参观考察团(组)的组织与接待工作。

  ⑿ 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

⒀加强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督促检查职责。

⒁加强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督促检查职责。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单位构成。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经秀山土家族苗族

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1058号),设立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委机关内设3个科室,分别是办公室、民族科、宗教科,下设民族研究所。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936.704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36.704万元,比2018年增加72.812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93.9704万元,比2018年增加30.079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增加等,主要用于保障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及生活补助,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642.7336万元,比2018年增加42.7336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民族宗教维稳专项经费等,主要用于民族宗教维稳工作

民宗委2019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民宗委2019年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拨款安排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9三公经费预算11.25万元,比2018年减少0.0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2018年无变化;公务接待费3.25万元,比2018年减少0.0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    万元,2018年无变化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部门运行经费(即公用经费)。2019民宗委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 64.5711 万元,2018年预算增加11.0684万元,增长20.69%主要用于:办公费及印刷费、邮电费、培训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2、政府采购情况。政府采购预算总额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7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9年项目支出暂未实行绩效目标管理。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

以下为常见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附表:1.2019年收支总表

      2.2019年部门收入总表

      3.2019部门支出总表

      4.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5.2019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6.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补助)基本支出表

      7.2019年政府性基金支出表

      8.2019年国有资本经营支出表

      9.2019年“三公”经费表

民宗委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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