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经信委函〔2025〕42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
第 DH2025133 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
李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基层医疗机构电费分类的建议》(第〔2025〕DH2025133号)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电力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对您提出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办理,现将办理结果向您答复如下:
收到建议后我委高度重视,立即与国网秀山供电公司联系,要求供电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取得联系,当面沟通宣传解释电价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标准执行。依据《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 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文件精神,医院电动机、电热、电解、电化、冷藏等用电执行非工业电价,医院照明、空调、办公设备等用电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非工业及非居民照明用电归并为工商业用电,国家要求各地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具体电价根据市场情况波动。国网秀山供电公司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十分感谢您对城镇电力发展工作提出了非常好的建议,这对于我们进一步做好城镇电力发展工作以及其它工作都很有启发和帮助。再次感谢您对电力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的更多关注和支持。
此答复函已经田宇主任审核,并经县政府分管领导陈宏波副县长审签。对以上答复你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5年 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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