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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1MB1915376D/2024-0001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土地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11 [ 发布日期 ] 2024-03-11

关于秀山七星华庭建设工程一期项目部临时用地的批复

日期:2024-03-11

秀山规资临地〔20240002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秀山七星华庭建设工程一期项目部临时

用地的批复

重庆秀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秀山七星华庭建设工程一期项目部临时用地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21号)等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办理,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位于秀山县中和街道七星社区任家院组0.3478公顷土地使用权办理给你公司作为秀山七星华庭建设工程一期项目部临时使用,其中农用地0.3405公顷(耕地0.3111公顷)、建设用地0.0073公顷。主要用途为材料堆放场、工棚、办公用房等。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出租、转让。

    三、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内如遇规划建设需拆迁,你公司应无条件服从,所涉事宜,按国家、市、县有关规定办理。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你公司应严格按《土地复垦条例》及项目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履行复垦义务,待土地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后,根据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及时将土地予以归还。

五、本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特此批复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35

抄送:县规划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和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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