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规资执[处罚决定]〔2025〕18号
被处罚单位:秀山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79351027XH
法定代表人:刘磊
地 址:重庆市秀山县黄杨达到北段182号
经查,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秀山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秀山县乌杨街道贵图社区居委高粱湾组、新春村高董组修建秀山工业园区扩展区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共计用地面积2921.85平方米,其中构筑物占地面积2921.85平方米,建筑面积2921.8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占地行为。
根据2020年度土地利用现状,你公司在秀山县乌杨街道贵图社区居委高粱湾组、新春村高董组修建的秀山工业园区扩展区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超出用地批准区域占用土地总面积2921.8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面积为814.84平方米(其中:旱地面积722.14平方米,水田面积42.54平方米,其他园地面积7.97平方米,乔木林地面积21.71平方米,农村道路面积20.48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为2107.01平方米(其中:农村宅基地面积385.49平方米,工业用地面积1721.52平方米)。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1—2035),你公司在秀山县乌杨街道贵图社区居委高粱湾组、新春村高董组修建的秀山工业园区扩展区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超出用地批准区域占用土地总面积2921.85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面积为2921.85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面积为2921.85平方米(其中:工业用地面积2.22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面积2919.63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现场勘测笔录;4.土地测绘项目报告;5.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7.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机关已于2025年6月27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修订前第七十六条)和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2921.85平方米构筑物;
二、对非法占用的2921.85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罚款金额人民币贰万玖仟贰佰壹拾捌元伍角(¥29218.5元)。
履行方式及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29218.5元人民币罚款缴至指定账户:(1)持本处罚决定书到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局603办公室开单据;(2)持单据将罚款缴至秀山县财政局指定账户;(3)将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交至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提请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 023-76605987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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