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规资执[处罚决定]〔2025〕19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贝谍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563473653A
法定代表人:陈晏
地 址:秀山县隘口镇新院村新院子组141号2幢
2018年12月至2020年11月,你公司未经批准,在秀山县乌杨街道贵图社区居委高粱湾组修建重庆新宏晟工业园区一期厂房,共计用地面积4125.725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占地面积948.46平方米,建筑面积948.46平方米,构筑物占地面积3177.26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占地行为。
根据2017年度土地利用现状,你公司在秀山县乌杨街道贵图社区居委高粱湾组修建重庆新宏晟工业园区一期厂房,占用土地总面积4125.7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面积为47.87平方米(其中:水田面积33.55平方米,有林地面积13.40平方米,设施农用地面积0.92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为4077.85平方米(其中:建制镇面积4073.20平方米,村庄面积4.65平方米)。
根据秀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1—2035),你公司在秀山县乌杨街道贵图社区居委高粱湾组修建重庆新宏晟工业园区一期厂房,占用土地总面积4125.72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面积为4125.72平方米(其中: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面积3557.83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面积567.89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现场勘测笔录;4.土地测绘项目报告;5.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7.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机关已于2025年6月27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修订前第七十六条)和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948.46平方米建筑物及3177.26平方米构筑物;
二、对非法占用的4125.72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罚款金额人民币肆万壹仟贰佰伍拾柒元贰角(¥41257.2元)。
履行方式及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41257.2元人民币罚款缴至指定账户:(1)持本处罚决定书到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局603办公室开单据;(2)持单据将罚款缴至秀山县财政局指定账户;(3)将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交至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提请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 023-76605987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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