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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1009138639G/2024-0003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4-02-02 [ 发布日期 ] 2024-02-02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指南

日期:2024-02-02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指南

    一、受理对象

     台湾居民在大陆期间,所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台胞证)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换发台胞证:

    (一)五年期台胞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

    (二)曾持有五年期台胞证,现持一次台胞证申请换发五年期台胞证的;

    (三)持本式台胞证申请换发电子台胞证的;

    (四)持证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

    (五)需要换发的其他情形。

    台湾居民有台胞证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需要补发的其他情形的,可以申请补发台胞证。

二、办理地点

    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或住宿登记地行政区划所属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三、办证流程

    申请人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免费采集出入境证件照→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缴纳证件工本费→领取证件。

   四、办结时限及领证方式

    (一)办理时限为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发证件(需要补充申请材料、核查或调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办证时限内)。

    (二)证件办结后申请人到证件受理机关领取。具体详见《受理回执》。

   五、收费标准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每证200元/证。

    六、委托代办

    台湾居民本人到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委托他人代办:

    (一)已满(含)60周岁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二)未满16周岁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三)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四)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可以代为申请的其他情形。

    被委托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监护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明或者户籍誊本等监护关系证明,代办单位的代办人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以上监护人、代办人、被委托人均应当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换发台胞证

    (一)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

    (二)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两寸近期白底免冠照片一张。

    (三)申请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提交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

    (四)在住宿地辖区派出所或入住酒店进行临时住宿登记。

    (五)因奔丧、探亲或其他紧急事务申请办理急件的,需提交相关证明。

    (六)交验旧台胞证。

    (七)申请换发台胞证,受理机关签发新证后,将原证剪角注销后发还申请人。

补发台胞证

    除需提交同“换发台胞证”(一)、(二)、(三)、(四)、(五)类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台胞证遗失情况说明。

(备注:依据《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制定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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