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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41009138639G/2026-00031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6-02-10
  • [ 发布日期 ]
  • 2026-02-10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公安局
  • [ 有性 ]
秀山县公安局2026年2月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6-02-10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人杨某,驾驶号513522********5517,车牌号无。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6年2月9日9时58分,在国道326 15公里500米路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款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处以:罚款10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建设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指定网点或“交管12123”“警快办”等线上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向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前行政诉讼。

                                                  秀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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