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公(官庄)行罚决字〔2025〕24号
违法行为人郭某某 , 男 , ****** 出生, 现住 重庆市秀山县平凯街道******。
现查明: 2025年12月8日3时许郭某某驾驶车牌号:渝B******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湖南花垣县将75件烟花爆竹运往重庆市秀山县,途经重庆市秀山县渝湘高速秀山收费站时被秀山县打非办工作人员查获,郭某某无《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系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有 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检查笔录 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郭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对郭某某非法运输的75件烟花爆竹予以没收 。
执行方式和期限 由秀山县公安局民警送至秀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2025年12月8日至2025年12月13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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