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公(交巡)行罚决字〔2025〕56号
违法行为人邓某某 , 男 , ****** 出生, 现住 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
现查明: 2025年12月5日19时52分许,邓某某驾驶一辆无牌电动三轮摩托车(车架号:******)行驶至秀山县东风路百圣唆螺王公交站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秀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查获。查获后,民警于当日20时24分对邓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21mg/100ml。经核查,邓某某2024年8月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秀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查获并处罚。现邓某某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 ,以上事实有 违法行为人邓某某的陈述和辩解、现场检查笔录、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初次饮酒行政处罚决定书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邓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
执行方式和期限: 由秀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送往秀山县拘留所执行;期限:2025年12月25日至2025年12月28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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