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公(交巡)行罚决字〔2025〕48号
违法行为人蒲某,男 ,1990年6月12日出生,现住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
现查明:2025年10月10日09时28分许,蒲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沿319国道由七星加油站方向往县医院方向行驶,行驶至秀山县319国道松柏骨科医院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对蒲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1mg/100ml。经查,蒲某曾于2025年5月在重庆市秀山县花灯街公租房路段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秀山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处罚,蒲某系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上事实有蒲某的陈述和申辩、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检查笔录、第一次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查询结果、车辆查询结果、车辆指认照片、证人证言、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蒲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三日由秀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送往秀山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2025年11月18日至2025年11月21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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