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公(中和)行罚决字〔2025〕245号
违法行为人钟某某,男 ,1985年9月26日出生,现住重庆市秀山县龙池镇******。
现查明:2025年11月9日20时许,在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会展中心,钟某某等人通过顺手牵羊的方式实施盗窃,将展厅内的一台小米电视机、一台康佳电视机和一张椅子、一张桌子盗走,总价值1000余元,以上事实有钟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钟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秀山县公安局中和派出所民警送钟某某至秀山县拘留所执行,期限:2025年11月11日至2025年11月18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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