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公(中和)行罚决字〔2025〕232号
违法行为人刘某,男 ,1984年8月11日出生,现住重庆市秀山县涌洞镇******。
现查明:2025年10月24日19时许,在秀山县中和街道某某KTV楼下停车场处,刘某与何某某因口角发生矛盾,随后刘某对何某某实施殴打,整个过程造成何某某左手手臂受伤、肚子疼痛,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某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刘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秀山县公安局中和派出所民警送刘某至秀山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2025年10月25日至2025年11月9日;罚款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自行到中国农业银行秀山支行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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