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公(平凯)行罚决字〔2025〕32号
违法行为人龙某某,男 ,1982年1月27日出生,现住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
现查明:2025年9月21日凌晨1时许,龙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渝A1****的轻型厢式货车运输烟花爆竹从湖南省花垣县行驶至秀山县平凯街道某某生活超市旁的小巷时,被秀山县打非办工作人员查获。经工作人员清点,龙某某驾驶的渝A1****轻型厢式货车运输的烟花爆竹制品共计164件,以上事实有龙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高速路卡口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龙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没收龙某某非法运输的164件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秀山县公安局民警送至秀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2025年10月2日至2025年10月12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日
热门词汇
最新政策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主办: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002410002 ICP备案:渝ICP备18015756号-1 渝公网安备 500241025002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