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公(交巡)行罚决字〔2025〕38号
违法行为人戴某,男 ,1988年10月1日出生,现住重庆市秀山县清溪场街道******。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20时许,戴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渝A******小型轿车行驶至秀山县学府大道郭园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秀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查获。查获后,民警于20时35分在查获地点对戴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0mg/100ml。经核查,2017年1月16日,戴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秀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查获并处罚。现戴某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非营运机动车的,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戴某的陈述和辩解、现场检查笔录、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员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初次饮酒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戴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秀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送往秀山县拘留所执行;期限:2025年9月15日至2025年9月20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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