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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41009138639G/2025-00082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5-09-05
  • [ 发布日期 ]
  • 2025-09-05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公安局
  • [ 有性 ]
2025年8月秀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02
日期:2025-09-05

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公(梅江)行罚决字〔2025〕7号

违法行为人 张 , 女 , 2005年2月15日生,现住 重庆市秀山县梅江镇******。

现查明:2025年8月3日12时许,张某在重庆市秀山县梅江镇家中用红米手机通过“丝瓜”软件与诈骗分子语音通话,同时使用其苹果手机电话号码为156******拨打诈骗分子提供的电话号码,为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提供便利,通话时间自2025年8月3日12时10分至13时2分,张某从中获利50元 ,以上事实有 违法行为人张某的陈述和申辩、调取证据清单、重庆市公安局反诈骗中心下发的线索 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张某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到中国工商银行秀山支行缴纳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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