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公(交巡)行罚决字〔2025〕30号
违法行为人伍某某 , 男 , 1993年3月10日生, 现住 重庆市秀山县官庄街道******。
现查明: 2025年6月27日21时许,伍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渝******小型轿车行驶至秀山县东风路麓湖郡小区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秀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查获。查获后,民警对伍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74mg/100ml。经核查,2020年11月24日伍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秀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查获并处罚,现伍某某属于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非营运机动车且驾驶人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 ,以上事实有 违法行为人伍某某的陈述和辩解、现场检查笔录、酒精呼气测试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伍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秀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送往秀山县拘留所执行;期限:2025年8月5日至2025年8月10日;罚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到中国工商银行秀山支行缴纳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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