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公(中和)行罚决字〔2025〕122号
违法行为人李某某,性别男,1995年5月30日出生,现住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1时许,在秀山县中和街道某某广场电梯口处,杨某、邓某某等人与乘坐电梯的陈某某、彭某等人因言语问题发生口角引发争吵,随后杨某和同行的李某某、宋某等人与陈某某、彭某等人发生打架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秀山县公安局中和派出所民警送李某某至秀山县拘留所执行,期限:2025年7月7日至2025年7月19日;罚款由李某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秀山支行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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