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公(交巡)行罚决字〔2025〕29号
违法行为人李某,性别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现住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21时16分许,李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渝*******小型轿车行驶至秀山县国道242线石耶公巡中队门口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秀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查获。查获后,民警于当日22时09分对李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39mg/100ml。经核查,2024年李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吐鲁番支队托克逊县大队事故中队查获并处罚,现属于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非营运机动车且驾驶人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以上事实有李某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笔录、车辆指认照片、驾驶证网上查询结果、初次无证驾驶处罚决定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李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秀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送往秀山县拘留所执行;期限:2025年7月22日至2025年7月27日;罚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到中国工商银行秀山支行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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