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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41009138639G/2025-00039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5-06-30
  • [ 发布日期 ]
  • 2025-06-30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公安局
  • [ 有性 ]
秀山县公安局2025年5月行政处罚决定书02
日期:2025-06-30

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公(交巡)行罚决字〔2025〕25号

违法行为人杨某某,性别男,1995年8月27日出生,现住重庆市秀山县官庄街道******。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22时许,杨某某受滕某指使,驾驶车牌号为渝H8*****的黑色SUV越野车将两把“关公刀”从秀山县中和街道*****房间带至中和街道爱情海广场附近后被民警现场查获,2025年6月17日,秀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秀)公刀认字【2025】第7号管制刀具认定书认定:杨某某所携带的两把刀具属于管制刀具,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管制刀具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杨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对杨某某携带的管制器具进行收缴 。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秀山县公安局中和派出所民警送秀山县拘留所执行,期限:2025年6月17日至2025年6月22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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