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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定森林防火期和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向社会公示版)
日期:2025-05-08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全县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现就规定我县森林防火期和划定森林防火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规定与森林防火区划定

森林防火期。我县森林防火期为每年710日至翌年510当防火期内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出现连晴高温、干早、大风等极端天气时规定此时为森林高火险期。

森林防火区。根据我自然保护区划定区域以及森林覆盖率、针叶树种比例等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直线100米范围为森林防火区且均为重点森林防火区。其中在高火险期内规定森林防火区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相关要求

火种管理。森林防火期内未经许可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禁止野外违规用火。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野外吸烟、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生火取暖、野炊烧烤及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一切用火行为。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及人员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火种登记并扫描防火码后进入林区防范森林火灾发生。

防火隔离带。林缘及林内的住宅、厂房、易燃易爆重要设施等重要区域必须开设宽度30米以上的防火隔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责任单位。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以及防火区内的其它经营主体对其经管管理区域负有防火责任必须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配备的兼职或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及管理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及时向秀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局:76681587;县林业局:76869005

三、其它事项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并妥善处理后续相关事宜。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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