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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供哪些证件材料?
日期:2024-11-29
答:

(一)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在秀山,或非现役军人一方是重庆户口的:

现役军人一方:按照《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提交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非现役军人一方:有效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出具户口簿的,可以提交有效的户籍证明;不能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持有重庆户籍的当事人可提供电子身份证。

(二)现役军人部队驻地不在秀山,且非现役军人一方不是重庆户口的,还应当分情况提交以下证件:

1.选择在非现役军人一方在秀山经常居住地办理结婚登记的,非现役军人一方除第(一)款要求提交证件外,还应提交其在秀山县内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如: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在沙坪坝区,非现役军人一方是贵州户口,可凭秀山县内公安部门出具的非现役军人一方的有效《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在秀山办理结婚登记。

2.择在现役军人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役军人一方还应出具户口簿;户口已注销的,提供已注销的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凭证。如: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在沙坪坝区,但入伍前是秀山户口,非现役军人一方是贵州户口,可凭现役军人一方的户口簿或户口注销凭证在秀山办理结婚登记。

再婚的,还需出具离婚证、诉讼离婚生效司法文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与当事人婚姻状况声明一致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除提交以上证件及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32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推荐使用红底彩色照片,不得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和有头饰照。

上述应提交的证件及证明材料必须齐全、整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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