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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1MB15852310/2021-0010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综合配套改革;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日期 ] 2021-07-18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县房票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秀山府办发〔202156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秀山县房票补偿安置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秀山房票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71

秀山县房票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的安置需求,缩短临时安置时间,提高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效率。在实施补偿安置政策不变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房屋征收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县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实行产权调换的和集体土地征收项目按补偿安置方案选择安置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房票补偿安置的项目,应将房票安置方式的相关事项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载明,同一项目房票单价以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为准,不得调整。

第四条房票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第五条县土地房屋征收储备中心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主体,负责全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房票由县土地房屋征收储备中心制作、发放、补办、回收、保管。

第六条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财政局对房票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房票使用范围及金额


第七条房票是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屋的资金凭证,适用于征收住宅房屋,不适用征收商业、企业、集体、单位等的房屋

第八条房票单价为上年度县城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屋(高层电梯房)销售网签备案均价上浮8%。

第九条房票金额由补偿金额和购房补贴组成。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金额为被征收房屋应安置住房面积乘以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单价,购房补贴为应安置住房房屋面积乘以购房补贴单价,购房补贴单价为房票单价减去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单价。

房票金额=应安置住房面积×货币补偿单价+应安置住房面积×购房补贴单价。

购房补贴单价=房票单价-货币补偿单价。

(二)集体土地征收项目按补偿安置方案选择安置房安置的,补偿金额为住房货币安置价格乘以应安置住房面积,购房补贴为房票单价减去住房货币安置价格和被拆迁房屋最高标准重置价后乘以应安置住房面积。

房票金额=应安置面积×货币补偿单价+应安置面积×购房补贴单价。

购房补贴单价=房票单价-货币补偿单价-被拆迁房屋最高标准重置价。

第十条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补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2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以实施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为准。

第十一条被征收人持房票自行购买商品房,包括电梯房、洋房、商业房屋等。契税、大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等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缴纳。

第十二条房票实行实名制,限于本县范围内、参与房票购房的楼盘、房票上记载的安置人员使用,房票自出具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房票不能购买二手房,不能转让、赠予或另作他用,不计利息。两年内未使用的,减去购房补贴后予以兑现。

房票发放后由被征收人妥善保存,如有遗失,及时向县土地房屋征收储备中心挂失,按程序申请补发房票。

第十三条县国有平台公司提供县城规划区内特定楼盘供被征收人购房,购房标准不高于房票单价,保障被征收人购房。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后,剩余金额在总额的10%(含)以内部分全额兑现;超出10%的,超出部分减去购房补贴后兑现。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额度不足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补足。


第三章 房源组织及管理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县土地房屋征收储备中心)建立房票购房服务平台,设立专门办公场所,专门负责房票购房的运行和管理。

第十六条县城内商品房开发企业向县土地房屋征收储备中心提出申请,经商品房开发建设或其他主管部门(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县住建委)审核批准,与县土地房屋征收储备中心签订房票安置选房预购协议,纳入购房平台房票房源供应商,在房票安置服务中心设置服务点,开展房票购房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房票房源供应商将提供楼栋、房号、面积等房源信息报经商品房开发建设主管部门(县住建委)审核批准后,纳入购房平台房票购置房源,统一供房票购买对象购买。

第十八条参与房票购房的所有楼栋及价格等信息,均应在房票购房服务平台现场公示,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适时更新房源信息,保持信息全面、及时、准确。

第十九条参与房票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委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章 核发及使用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与县土地房屋征收储备中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根据签订的协议核发房票。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持房票、身份证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二十二条商品房开发企业按购房合同金额从被征收人房票总额中依次核减,凭核减凭证、购房合同等与县土地房屋征收储备中心结算。

第二十三条商品房开发企业凭房票发生金额凭证、购房合同与县土地房屋征收储备中心分期结算,购房合同网签备案后支付总额的95%,办理产权证后支付剩余5%。预购房资金支付到商品房开发企业的监管账户。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2171日起施行。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经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纪委监委机关,县委办公室人大常委会公室

政协办公室法院,检察院,人武部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71印发

      6    



附件下载:

关于印发《秀山县房票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媒体视角:

关于《秀山县房票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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